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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建造师暨项目经理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7年12月20日

(2017年12月4日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建造师暨项目经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专业性分支机构,属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在省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省协会章程和有关决议。从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理论、政策和规定的研究,为省建筑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2、组织开展建造师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建造师执业的自律机制。

    3、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建造师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4、组织开展建造师的经验交流、课题研究、信息沟通等。开展国内和国际考察与交流活动,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省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竞争。

    5、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造师注册、继续教育等事务性工作。

    6、办好建造师(项目经理)网站,为建造师及企业提供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营造良好的互动沟通平台与环境。

    7、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和省建筑行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入会条件

    1、结合注册建造师队伍的特殊性,工作委员会原则上只接受单位会员,不接受个人会员。

    2、省内从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所服务的企业,均可自愿加入。

    3、省建筑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工作委员会的当然会员。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在各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设联络站,负责所属地区的会员发展、活动组织及日常工作。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3、参加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5、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工作委员会章程,执行工作委员会决议;

    2、维护工作委员会合法权益;

    3、积极承担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工作委员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其职权为:

    1、制定和修改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终止事宜;

    4、决定工作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设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制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推选常务理事;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领导秘书处工作。

(二)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3、审议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工作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召集会长办公会;负责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和相关工作的安排、督促;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各方关系;按会长授权处理其他事宜等。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1、举办各种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

    2、各种培训收入;

    3、政府资助和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等的捐赠;

    4、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经费由省建筑行业协会财务一并管理,并执行省建筑行业协会对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由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建造师暨项目经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地址:南京市云龙山路99号省建大厦B座3楼 电话:025-86555905 025-86380363